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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德安诉张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安,张增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陈德安,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平,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增保,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安诉被告张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晋锋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人民陪审员  连东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