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德安诉张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安,张增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陈德安,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平,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增保,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安诉被告张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晋锋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人民陪审员 连东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