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八民三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八民三初字第00036号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八棵树镇下窝棚村。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开原市人民法院八棵树法庭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和被告1987年登记结婚,现原被告分居时间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张某某举证如下:结婚证实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村委会证实一份,旨在证明分居时间。被告李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子李家奇。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五年以上。2014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均未提出其他争议。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实、村委会证实、证人证言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1987年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现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