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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方良弟与宋永红、魏淑其他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良弟,宋永红,魏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方良弟(又名方良地),男,生于1967年4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宋永红,男,生于1967年3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魏淑,女,生于1968年4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梓潼县人民法院(2009)梓法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永红、魏淑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方良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受理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宋永红赔偿损失213962.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宋永红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三)执行费3050元。在执行中,本院共执行二被执行人款项72100元,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经本院审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容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