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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法民初字第03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尚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尚福,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3787号原告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支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790-2。法定代理人张国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尚福。第三人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支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178-8。法定代理人肖荣兴,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尚福、第三人重庆市渝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正辉代理审判员  熊怀丽人民陪审员  刘远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