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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桂民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院树仁与贾金霞、杨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院素仁,杨树峰,贾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桂民初字第0320号原告院素仁,男,1958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杨树峰,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贾金霞,女,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院素仁与被告杨树峰、贾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院素仁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院素仁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院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院素仁负担。审判员  孙智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