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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41-1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现代元素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65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现代元素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41-1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现代元素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正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上诉人深圳市现代元素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24-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系列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市现代元素娱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现代元素娱乐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