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与被告管志永、王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管志永,王想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33号。法定代表人:虢春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金爱,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志永。被告:王想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与被告管志永、王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世庆人民陪审员 周西西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健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