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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陈淑春与秦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春,秦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陈淑春,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个体工商户。被告:秦硕,女,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春诉被告秦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