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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黄炳强与白山市皇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强,白山市皇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黄炳强,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皇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守军,系经理。关于黄炳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皇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黄炳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白山市皇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炳���返还经营保证金3488.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执行费50.00元。以上共计35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炳强同意就本案的执行标的只要求3468.00元,放弃剩余款项的要求,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白山市皇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68.00元,且已给付申请人黄炳强。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俊华执行员  唐丽明执行员  季贵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刁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