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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雷辉与朱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雷辉,朱海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10号原告李雷辉,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被告朱海平,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雷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学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