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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平、李耿与被告杨晓明、江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平,李耿,杨晓明,江瑞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18号原告杨国平,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耿,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林湘,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110905128。被告杨晓明,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江瑞云,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平、李耿与被告杨晓明、江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平、李耿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晓明、江瑞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平、李耿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晓明、江瑞云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平、李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杨国平、李耿负担。审 判 长  王友华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