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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5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明建、杜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兴,杜明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267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13458490-2。法定代表人许朝辉,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红,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杜兴,女,1991年8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杜明建,男,1967年11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兴、杜明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