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5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明建、杜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兴,杜明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5267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13458490-2。法定代表人许朝辉,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红,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杜兴,女,1991年8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杜明建,男,1967年11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兴、杜明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