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朵长生与法生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朵长生,法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朵长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法生云,男,撒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朵长生与被执行人法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法生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朵长生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文 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南加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