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都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叶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贤清,叶米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都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谢贤清。被执行人叶米昌。申请执行人谢贤清与被执行人叶米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米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谢贤清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执行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曾 滔执行员 何志坚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