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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琳,刘继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刘琳,女,1995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951027122X,汉族,唐山市宏文中学学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唐林楼5楼2门2号。委托代理人:王秀春(系原告之母),女,1956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5605131264,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唐林楼5楼2门2号。委托代理人:李庆儒,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唐山市古冶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刘继东,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5510191213,汉族,开滦(集团)范各庄矿业分公司退休工人,现住遵化市新立庄南楼7楼5号。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与被告刘继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琳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琳负担。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