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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魏春斌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春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0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春斌,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2年7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5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4)第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春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春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魏春斌在本市渝中区储奇门骨科医院二楼,将净重为0.86克的毒品冰毒和0.17克的麻古贩卖给秦某,获毒资400元后被公安人员捉获,缴获全部毒品和毒资。经鉴定,从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被告人魏春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春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证人秦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赃款赃物照片、毒品鉴定意见、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春斌目无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6克和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0.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春斌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春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二、对被告人魏春斌所贩卖的毒品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 跃人民陪审员  范金花人民陪审员  江福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至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