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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开民先保执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开民先保执第00004号申请人: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心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人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崔晓羽人民陪审员 : 杨 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