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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昌邑市兴年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昌邑市兴年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昌邑市兴年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兴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志强。申请人昌邑市兴年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昌邑市兴年劳务有限公司的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XXX/XXX,出票日期2014年4月3日,出票人昌邑市祥龙绿化苗木有限公司,收款人昌邑市兴年劳务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汇票到期日X年X月X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昌邑市兴年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贞民审判员  魏信华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