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胶民初字第354号原告宋XX,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XX,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宋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XX诉称,2009年11月11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因双方婚前都有婚史,缺少了解,并各有子女,婚后经常吵架,双方互不信任。原告已多次提出离婚未果,并不在一起生活。现原告无法与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宋XX与被告高XX经人介绍于2009年春天认识,于2009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宋XX提交原、被告婚后居住地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北辛置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高XX于2011年9月份离家出走,音信全无,至今未归。经询问被告户口所在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东店子村村主任,村主任称被告的父母均已去世,被告再婚嫁给北辛置村的人,被告现在不在本村居住,也不清楚被告在何处居住。经询问被告的哥哥高玉亭,高玉亭称不知道被告现住何处和联系方式,原、被告年龄差距大,结婚后经常打仗,宋XX把高XX打跑了。另查明,原告曾于2011年11月11日、2012年6月26日、2013年3月21日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一直查找不到被告,原告均申请撤诉,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分别以(2011)胶民初字第4571号、(2012)胶民初字第3057号、(2013)胶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北辛置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011)胶民初字第4571号、(2012)胶民初字第3057号、(2013)胶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对,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2009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两年以上,与家人无任何联系,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已是第四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XX与被告高XX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建玲人民陪审员 姜玉珍人民陪审员 赵珊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