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允辉与被申请人李真强、陈祥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允辉,李真强,陈祥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吕允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李真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陈祥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吕允辉以被申请人李真强、陈祥兰借款未有偿还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真强所有的位于灵璧县韦集镇王巷村路西侧房屋一套及陈祥兰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西关奇石市场对面奇石小镇房屋一套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真强所有的位于灵璧县韦集镇王巷村路西侧房屋一套及陈祥兰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西关奇石市场对面奇石小镇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玉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