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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宪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宪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慈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芳,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系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孟宪毅,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安县人,退休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宪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将欠款缴清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孟宪毅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隆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鹏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