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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民初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陈明星与沙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星,沙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徒民初字第0233号原告陈明星,男,汉族,1991年4月生。委托代理人周兰萍,镇江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德福,男,汉族,1968年1月生。原告陈明星诉被告沙德福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星委托代理人周兰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德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6日,被告因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作投资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沙德福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沙德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明星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沙德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晓文人民陪审员  施效民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