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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迟凤有与张中双、朱洪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凤有,张中双,朱洪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迟凤有,男,1950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继国,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中双,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发,男,194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凤有与被告张中双、朱洪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凤有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凤有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凤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迟凤有250.00元,由原告迟凤有负担250.00元。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荣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