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字第13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宝飞与被执行人解智宇、解金章、姜彦玲、金磊、金明平、张仁美、XX华、朱法刚、郭风香、李龙炎、李兆军、高英、常宽、常西振、张志英、徐鹏、徐西福、陈洪青、王立强、王德顺、胡秀美、张龙祥、张延贵、段桂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宝飞,解智宇、解金章、姜彦玲、金磊、金明平、张仁美、XX华、朱法刚、郭风香、李龙炎、李兆军、高英、常宽、常西振、张志英、徐鹏、徐西福、陈洪青、王立强、王德顺、胡秀美、张龙祥、张延贵、段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324-3号申请执行人卢宝飞。被执行人解智宇、解金章、姜彦玲、金磊、金明平、张仁美、XX华、朱法刚、郭风香、李龙炎、李兆军、高英、常宽、常西振、张志英、徐鹏、徐西福、陈洪青、王立强、王德顺、胡秀美、张龙祥、张延贵、段桂香。申请执行人卢宝飞与被执行人解智宇、解金章、姜彦玲、金磊、金明平、张仁美、XX华、朱法刚、郭风香、李龙炎、李兆军、高英、常宽、常西振、张志英、徐鹏、徐西福、陈洪青、王立强、王德顺、胡秀美、张龙祥、张延贵、段桂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重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仕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