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诉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解永皓与张来玉、安徽宴江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永皓,张来玉,安徽宴江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诉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解永皓,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张来玉,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徽宴江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来玉申请人解永皓与被申请人张来玉、安徽宴江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解永皓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宴江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奥迪Q5,皖AXX**号车辆一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解永皓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宴江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奥迪Q5,皖AX**号车辆一部。二、查封担保人解明皓名下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春都市花园雪居阁X座XX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产壹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