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本县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永福与中色十二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福,中色十二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县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张永福,男,1983年8月29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中色十二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福诉被告中色十二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永福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云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