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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京兰与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兰,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张京兰,女,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西云,经理。原告张京兰与被告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京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冠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京兰诉称,本人于2012年5月到冠亿公司食堂工作,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的工资一直没发,共欠工资1370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所欠工资共计13700元。被告冠亿公司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张京兰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到冠亿公司食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冠亿公司未为张京兰缴纳社会保险费,冠亿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张京兰支付劳动报酬。张京兰2013年4月开始劳动报酬为每月1000元,2013年10月开始劳动报酬调整为每月2000元。2014年4月11日张京兰离开冠亿公司,冠亿公司拖欠张京兰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劳动报酬13700元未支付。2014年4月21日,张京兰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冠亿公司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工资137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济历城劳人仲不(2014)48号决定书,以张京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而决定不予受理。张京兰不服仲裁决定书,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张京兰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张京兰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为冠亿公司提供了劳动,冠亿公司应支付其上述期间的劳动报酬13700元。冠亿公司未到庭答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京兰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的劳动报酬1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冠亿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