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执民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祖清与庆元县西演度假山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祖清,庆元县西演度假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吴祖清被执行人庆元县西演度假山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斌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祖清与被执行人庆元县西演度假山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庆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庆劳人仲案字(2014)第2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457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庆元县西演度假山庄有限公司目前已暂停营业,其主要负责人吴斌因涉嫌犯罪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公司资产一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2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志超执行员 吴长松执行员 叶庆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