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谭章宝与襄阳市金冶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章宝,襄阳市金冶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317-1号原告谭章宝。被告襄阳市金冶矿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章宝诉被告襄阳市金冶矿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章宝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襄阳市金冶矿产有限公司持有的田家垭子硅石矿的采矿权之处分权,原告用其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万通路的万通新城幼儿园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章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襄阳市金冶矿产有限公司持有的田家垭子硅石矿的采矿权之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谭章宝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万通路的万通新城幼儿园房产之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延学审判员 代方成审判员 肖利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