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执民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65号申请执行���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跃洪。被执行人张国华。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华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张国华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丽执民字第6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