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台信用社与高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台信用社,高爱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台信用社。诉讼代表人田凤双。被告高爱民,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台信用社与被告高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