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4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姚根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根祖,石明先,顾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4998号申请执行人姚根祖。被执行人石明先。被执行人顾建芳(又名顾国秀)。关于姚根祖与石明先、顾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石民初字第0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2450元,执行费353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