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育杰与周丽明河南省恒昌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杰,周丽明,河南省恒昌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杨育杰,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丽明,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恒昌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菊,系公司经理。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59号。本院在审理杨育杰诉周丽明、河南省恒昌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育杰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五十四第一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育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杨育杰负担。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