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民三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杨氏诉被告贾德昌、贾德学、贾德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杨氏,贾德昌,贾德学,贾德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308号原告贾杨氏,女,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贾德仁,男,现住辽中县。(系贾杨氏三子)委托代理人于海峰,辽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员。被告贾德昌,男,现住辽中县。(系贾杨氏长子)委托代理人朱士娥,女,现住辽中县。(系贾德昌妻子)委托代理人田向党,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中县。被告贾德学,男,现住辽中县。(系贾杨氏次子)委托代理人田向党,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中县。被告贾德祥,男,现住辽中县。(系贾杨氏四子)委托代理人陈素坤,女,现住辽中县。(系贾德祥妻子)原告贾杨氏诉被告贾德昌、贾德学、贾德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4年,原告所在村进行土地量化,26年不变。原告分得的土地,因为原告年龄已大,便交给和原告一起生活的三儿子贾德仁经营。原告至今才知道,其中只有0.64亩水田由原告三儿子贾德仁经营,其余土地被三被告耕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贾德昌返还人口地(水田0.64亩、旱田0.5亩)、园田地0.8亩;要求被告贾德学返还人口地(水田0.64亩)、园田地0.8亩;要求被告贾德祥返还人口地(水田0.64亩)、园田地0.8亩。经审查,原告贾杨氏与被告贾德昌、贾德学、贾德仁、贾德祥系母子关系,均系辽中县肖寨门镇沙西村村民。本案中,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贾德昌、贾德学、贾德祥返还的人口地,经查,在2004年,辽中县肖寨门镇沙西村土地量化时,原告应分得的人口地分别量化在原告四个儿子贾德昌、贾德学、贾德仁、贾德祥四户内,四户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期限从200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实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的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耕种经营,原告与被告贾德昌、贾德学、贾德祥因返还人口地的纠纷是承包经营户(家庭)内部成员关于承包地分配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贾德昌、贾德学、贾德祥返还的园田地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取得园田地承包经营权属的证据,原告此项请求主体身份不适格。综上,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杨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贾杨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