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与金华山、王素杰等六人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金华山,王素杰,周立明,金秀杰,姜海民,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八十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25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春印被执行人金华山,男。被执行人王素杰,女。被执行人周立明,男。被执行人金秀杰,女。被执行人姜海民,男。被执行人李丽,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金华山、王素杰等六人借款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于2013年4月23日和2014年5月7日分别作出的(2013)兴证经字第2294号和(2014)兴证执字第1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金华山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0条1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兴证经字第2294号和(2014)兴证执字第19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尊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