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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12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玉敏与都本涛、王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敏,都本涛,王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289-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敏。被执行人都本涛。被执行人王志龙。申请执行人刘玉敏与被执行人都本涛、王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都本涛应付申请执行人刘玉敏人民币2968.50元尚未执行,余款已执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9)烟牟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