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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2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秦世林与张太明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世林,张太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2317号原告秦世林,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罗向海,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太明,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秦世林与张太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世林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世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秦世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琼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