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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伟民与张建华、杜爱琴、韩德超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355号张建华、杜爱琴、韩德超:刘伟民申请执行张建华、杜爱琴、韩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洛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伟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张建华、杜爱琴向刘伟支付183333.33元。(2)韩德超向刘伟支付183333.33元。(3)利息另计。(4)张建华、杜爱琴负担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6922.5元,韩德超负担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6922.5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