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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责人:黄人杰。委托代理人:袁燕飞。被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天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本案诉讼标的100207.28元变更为9900元,故本院应退还原告多收部分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回起诉。依据诉讼标的,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304.1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多收部分的2279.15元。审判员  郭晓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