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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占国平、熊胤波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熊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刑初字第0046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某,务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4年3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被告人熊某。因寻衅滋事,2014年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陂检刑诉(2014)第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熊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某、熊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占某、熊某因占某妻子郭某在武汉市黄陂区妇幼保健院生产后死亡而与医院发生医患纠纷,遂对该医院内“联想”台式显示器、“美能达7616V”复印机、会议室木椅、木门、导医台、报架、塑钢窗户、健康小屋等财物进行打砸。经武汉市黄陂区物价成本调查监审分局鉴定,上述被损物品价值计人民币6,036元。案发后,被告人占某已赔偿武汉市黄陂区妇幼保健院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汉市黄陂区妇幼保健院报案材料及院长李某的陈述;证人熊某甲、吴某、杜某、刘某、李某、程某、肖某、张某、刘某甲、张某甲、邓某、陈某、邱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情况报告、到案经过、相关监控照片及视听资料、光碟、办案说明;武汉市黄陂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占某、熊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熊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占某、熊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占某、熊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熊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庆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