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渭民监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冯某某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民监字第0006号申请再审人刘某某(原审被告):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赵某某、冯某某等13人(原审原告)附名单。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冯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原审原告赵某某等人与原审被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渭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渭民二初字第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3日,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判。被申请人赵某某等13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苏晓娟审判员  胡建国审判员  王 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