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执字第330-2、3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金联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一中执字第330-2、3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翠泽园4号。负责人张子荣,总经理。被执行人绿之嘉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工业区东南北京不二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石志瑞,董事长。被执行人金联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园1号楼9层902室。法定代表人郭哲。被执行人绿色巨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辰运大厦201-7。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绿之嘉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金联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绿色巨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一中民初字第16651号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初字第16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一中执字330-1、33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绿之嘉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工业区东南北京不二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机器设备。2013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北京腾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机器设备考虑拆卸因素情况下的评估价值为2765.43万元。2013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委托中安太平(北京)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2014年1月6日,因无人交纳拍卖保证金,第一次拍卖流拍。2014年4月1日,本院对上述机器设备进行降价拍卖,因无人交纳拍卖保证金,第二次拍卖流拍,拍卖保留价为2350.6万元。2014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350.6万元接受被执行人绿之嘉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并以上述财产之现状抵偿其所欠等额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绿之嘉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工业区东南北京不二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机器设备的查封。二、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工业区东南北京不二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芳审 判 员 徐 超代理审判员 洪文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