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白叙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白叙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负责人黄庄,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文杰,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叙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深圳市××××。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