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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新新与郝振福、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新,郝振福,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王新新。被告郝振福。被告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振福职务:董事长原告王新新与被告郝振福、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将来的调解或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保值2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保值2250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许先权审 判 员  宋敬宏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欣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