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新新与郝振福、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新,郝振福,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王新新。被告郝振福。被告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振福职务:董事长原告王新新与被告郝振福、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使将来的调解或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保值2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宽城鑫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保值2250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许先权审 判 员 宋敬宏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欣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