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封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美萍与张玉华、张树海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封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封开县江口镇大塘居委会大塘一路***号***房。被执行人张XX,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封开县南丰镇南丰村委会和平路卖鸡亭**号。被执行人张XX,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XX与被执行人张XX、张XX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00元未还。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封法执字第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汉雄审判员 甘托权审判员 梁辉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