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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商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业生、刘淑荣、张贵香、吴舒月、吴一格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业生,刘淑荣,张贵香,吴舒月,吴一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商初字第1397号原告吴业生,男,生于1948年11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刘淑荣,女,生于1947年4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张贵香,女,生于1972年6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吴舒月,女,生于1996年12月7日,汉族,学生,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张贵香,女,生于1972年6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吴一格,男,生于2005年10月1日,汉族,学生,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张贵香,女,生于1972年6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源,男,生于1972年3月1日,汉族,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孙玉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业生、刘淑荣、张贵香、吴舒月、吴一格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纠纷已经双方自行和解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业生、刘淑荣、张贵香、吴舒月、吴一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业生、刘淑荣、张贵香、吴舒月、吴一格负担。审判员  乔振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