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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文某,女,1984年4月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快递员。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文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冰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