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文某,女,1984年4月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快递员。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文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冰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