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与尹伊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尹伊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445号原告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1205-1。法定代表人陈运生,总经理。原告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57211223-5。法定代表人陈运生,总经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瀚知,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杰,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伊君,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旭置业有限公司、万科(重庆)蓝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伊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