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诉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潘成俊、盐城市科技推广中心与盐城市房管局、盐城市国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科技推广中心,潘成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诉初字第0004号起诉人盐城市科技推广中心。法定代表人潘光耀,该公司总经理。起诉人潘成俊,男。起诉人盐城市科技推广中心、潘成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称盐城市科技推广中心的两名职工系市区先锋岛拆迁户,在预报房源户名时登记为:东河楼房源名是潘光耀,城西大桥处号楼室房源名是潘成俊。潘成俊与潘光耀是一个大家庭的分户人员,潘成俊户为了解决小孩上学和夫妻就近上班的实际困难,要求调换东河潘光耀这套房源,潘光耀也接受调换,且两户房源手续还未与开发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也未办理房款结算手续。起诉人书面申请变更房源名字已达11个月,但盐城市国投公司、盐城市房管局对起诉人职工户安置房源名字变更调换事项相互推诿,均未给予办理。盐城市国投公司还胁迫起诉人拆迁户潘光耀、潘成俊放弃调换名字的合理要求,签其单方制作的格式“认可书”,否则以所谓“自愿放弃”取消享有安置房源,停发拆迁过渡费等,并排除起诉人享有的安置房选择权。现要求法院判令盐城市国投公司、盐城市房管局限期办理潘成俊户房源名字变更(调换)的登记备案。经审查,本院于7月15日征询起诉人的诉讼意见,并作出法律释明。然起诉人于7月17日回复,坚持以现有诉状进行诉讼。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盐城市科技推广中心、潘成俊提起的民事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华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