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644号原告吴某,村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代繁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村民。原告吴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肖如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漆金鄂 关注微信公众号“”